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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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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对违规违纪留学生要严处
近日,来华留学相关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围绕我国发展来华留学教育的相关政策等问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教育部刚公布了2018年度部门决算,关于来华留学经费使用情况,您能否介绍一下情况? 答:来华留学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到中国高校学习或开展科研的非中国籍公民。2018年共有6.3万名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华学习,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12.8%。来华留学经费直接拨付高校,大部分由高校统筹用于来华留学生培养、管理等支出,仅生活费发放给奖学金生本人。 目前,中国和18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教育交流协议,支持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深造。其中,教育部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形式资助对方国家学生来华留学,同时中国学生通过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赴海外学习深造。 中国政府奖学金是来华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力提升了来华留学生源层次和水平。2018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攻读学位的硕博研究生占70%。多年来,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和杰出校友,为促进中外友好合作交流作出了积极贡献。 教育部高度重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源和培养质量,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高校实施严格的遴选和录取程序,通过年度评审等方式对奖学金生进行严格考核,未通过评审的,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切实提升培养质量和使用效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和管理,提高标准,保障质量。同时,健全奖学金院校考核评估机制,对违规招生或培养质量不达标的院校,取消招收和培养奖学金生资格。 问:我们注意到,“趋同化管理”成为当前来华留学教育管理的方向之一,教育部在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外学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要求高校将来华留学生教育纳入全校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实现统一标准的教学管理与考试考核制度,提供平等一致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保障中外学生的文化交流与合法权益。 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大力度敦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将政策落到实处。高校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对违规违纪的留学生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绝不纵容姑息。 但是,趋同化并不意味着等同化。既要对中外学生一视同仁,也要看到来华留学生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化存在差异,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帮助来华留学生了解中国国情文化,尽快融入学校和社会。在教育教学方面,建立有效的教学辅导体系,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学业帮扶;在管理服务方面,组织和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促进中外学生文化交流和互相理解。 问: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共有来自196个国家和地区的49.2万名留学生在国内100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在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就保障来华留学教育质量,教育部近年来做了哪些工作? 答: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来华留学取得显著成就,但在教育质量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院校的生源质量亟待改善、培养效果参差不齐、管理服务存在漏洞等。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围绕“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的主题,对来华留学质量保障作出具体部署。 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针对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制定和实施的全国统一的基本规范,这是来华留学生教育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为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石。教育部将抓好质量规范的落实列入2019年工作要点,加大对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督促各高校提高发展质量、提升规范化水平,实现来华留学教育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要求,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来华留学教育督导检查,查找漏洞,加强治理整顿。2018年,教育部严肃处理了18所院校在来华留学生招收、录取、签证等留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暂停16所涉事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第三方行业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开展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得到各方认可的质量保障模式。教育部积极指导第三方行业机构开展试点认证工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2016年开始试点认证,至今已有93所高校接受了试点认证,今年开始正式认证。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与世界接轨的质量认证制度,使高等院校的招生和培养更加透明地接受社会监督。 师资和管理干部是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教育部重视这两支队伍的能力提升,自2012年起,连续举办了26期英语授课师资培训班,培训1300余名教师;举办了18期全国来华留学干部培训班,培训超过3000多名留管干部。教育部还在加速推进全国来华留学管理系统建设,年内将实现对来华留学生全流程管理,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下一步,教育部将持续督促地方和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招生、教学和考试考核标准,保障生源和培养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打赢来华留学质量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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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再次部署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研考组织工作 提醒广大考生认真做好考前准备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28日举行,全国报考人数为377万。为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教育部相关部门近日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再部署,要求各地教育考试部门在本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精准、细致、周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平稳有序、公平公正;坚持以考生为本,优化考试服务,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一要按规定做好考前防疫准备。要详细了解考点相关防疫要求,如体温监测、核酸证明、健康码等,提前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和聚会活动。二要提前做好考试准备。要按照考务要求,提前准备好考试所需有关证件以及必备的考试用具。仔细核实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充分考虑体温检测等因素,合理安排考试期间出行时间和路线,预留足够赴考时间。三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知法、遵纪守法,诚信参加考试,不携带手机等各类无线通讯工具及其他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不参与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四要不信谣、不传谣,安心备考。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和身体状态,积极备考、沉着应考。不要听信一些不良社会培训机构宣扬的“考试包过”“有内部资料”“提供试题答案”“预付定金可发试卷样题”等虚假信息,以及非官方网络媒体发布的招生考试信息,如有疑问请直接向当地教育考试部门咨询。 为方便考生及时了解招生政策、考试安排、疫情防控要求等信息,顺利参加考试,同时严厉打击涉考违法活动,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近期,教育部正会同公安、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考违法违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研招考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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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焦非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先生,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先生。 下面先请郑富芝先生作简要介绍。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张馨 摄)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这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亿万少年儿童的亲切关怀。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背景、思路以及总体要求和主要举措。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新思想新要求,特别是在全国教育大会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二是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进入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正在由“有学上”向“上好学”加速转变,亟需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三是深化教育自身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全面普及,2018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4.2%,目前正处于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的新阶段。同时,义务教育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意见》起草的基本思路 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站位。更加重视加强党对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的全面领导,更加突出义务教育的国家意志和法定要求。二是注重强化价值引领。着重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着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三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围绕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强化关键领域改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举措。四是注重形成工作合力。动员全党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力量共同办好义务教育,统筹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格局。 三、《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念,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面向全体、知行合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意见》提出的主要举措 一是坚持“五育”并举,着力解决素质教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在突出德育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举措,以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二是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着力解决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坚持把课堂教学作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主要环节,既强调创新教学方式方法,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应用,也强化教学规范管理,对作业考试辅导等作出制度性安排。三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着力强化教师基础作用。坚持把教师队伍作为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意见》对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待遇、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四是深化关键领域配套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统筹推进课程教材、招生考试、质量评价、教学研究、办学活力、经费投入等关键领域改革,努力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创造条件。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办好教育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注重各部门职责落实,重视家庭教育作用,强化考核督导问责,大力营造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我就简要介绍到这里。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寿小丽: 谢谢郑部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郑部长有两个问题,素质教育讲了很多年,但一些地方和学校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差距。请问《意见》对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有哪些新举措?第二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意见》提出要建立数字化资源进校园的审核监管机制,请问出发点是什么?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有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郑富芝: 关于素质教育的问题,是整个基础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要发展素质教育,从现实来看尽管发展素质教育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我们推进的决心不能动摇、推进的步子不能停下来。《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举措,可以概括为“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育人理念。教书育人理念先行,理念非常重要,必须要有科学的教育理念、育人理念。如何强化育人理念?首先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下功夫”,把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树立起来。《意见》把科学教育质量观概括了四句话“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面向全体、知行合一”。在实施过程中,通俗讲是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孩子,为孩子们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打好。 二是强化体系构建。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大家都知道,我们历来对智育是很重视的,这一次关键是要强化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育人功能,特别是把劳动教育的短板补起来。什么叫素质教育,大家争论很多,看法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发展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是强化课堂变革。课堂是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这次《意见》提出一定要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变单纯的满堂灌填鸭式教育为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推进课堂革命,让学生在学校在课堂上学得活一点,实效大一点。 四是强化评价导向。评价是“指挥棒”,是“牛鼻子”,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一定要把“指挥棒”调好,把“牛鼻子”牵住。因此,要建立发展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制定义务教育评价标准体系。通俗来讲就是要明确什么才是好的教育,一定要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的倾向,为学生想得远一点,不仅仅为了当前。 五是强化组织保障。首先要明确在发展义务教育、发展素质教育方面党政的责任,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政府要担负起发展素质教育的主体责任。其次做好统筹,至少三个统筹,统筹教研力量,校长、教师一起教书育人;统筹管理力量,各个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统筹社会资源,家庭和学校协同育人。 通过以上的举措着力构建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新格局。谢谢。 郑富芝: 第二个问题请玉刚司长回答。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张馨 摄)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 刚才这位记者问得非常好,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教育的快速发展,适应了学校教与学的需要,出现了大量数字化教育资源进入学校,为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监管缺失,一些不良的有害的APP也进入了校园,包括色情的、暴力的、商业活动的APP进入校园。为了有效地治理这个问题,禁止有害APP进入校园,去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建立了双审查制度,谁使用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首先学校把好关进行审查,然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进入校园使用。对于收费等方面的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引导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各学段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我就回答这些。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针对当前个别地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占比过低情况,请问如何强化政府依法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张馨 摄)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举办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职责执行的好与坏,是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发展至为重要的关键。这次《意见》发布后,有几方面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 第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把义务教育的发展始终作为领导教育的重中之重,落实省级和市级政府统筹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的管理职责,选优配强教育部门领导干部。 第二,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做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办义务教育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第三,强化考评督导。国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承担起主体责任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加强劳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落实举措?谢谢。 郑富芝: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教育是当前整个教育体系当中的短板,可能是最短的短板,因此必须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劳动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讲得非常清楚,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落实、如何落地的问题。这一次《意见》在劳动教育上单独列了一条,过去我们写文件表述教育方针为德智体美,劳动教育也讲但是把它作为一项重要活动,这次作为“五育”之一,德智体美劳单独表述。措施主要是几个方面: 第一,纳入教育体系。提出“五育”并举,将劳动教育纳入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大大强化劳动教育的地位,劳动教育成为“五育”之一,而不像过去那样是一项简单的活动。只有进了体系,才能摆上位置。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我们准备制定两个文件,一是要制定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指导意见,进行顶层系统设计,明确劳动教育到底怎么搞。二是要制定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纲要,因为每个学段的内容和要求、形式是不一样的。通过制定劳动教育的指导纲要,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的要求,确保劳动教育能够落地。在义务教育阶段,最关键是要调整、优化课程设置。必须要明确两点:第一点是要把劳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必须要开展劳动教育;第二点是要有专门的劳动教育的课时,要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要求开足开好劳动教育课。 第三,要创新劳动教育形式。时代在变,现在搞劳动教育和过去十年、二十年前有很大不同。这次提出在劳动教育的形式上有两点非常重要。 一是提高劳动教育的针对性。强调劳动教育的针对性,要搞清楚劳动教育现在的特点。要针对三个特点:要适应时代发展的特点,社会和时代在变化,劳动教育有新的形态;要针对城乡劳动教育资源的特点,城乡是不一样的,差别很大,但各有各的优势;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尽管是义务教育阶段,但这九年对小孩子们来讲差异很大,6岁、10岁、12岁差别还是很大的,一定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相应形式的劳动教育。 二是要做好统筹。做好统筹主要是要把家务劳动、校内劳动、社会劳动统筹好。总的原则讲,形式上不要一刀切,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只要能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就可以,劳动教育的目的是最重要的。我们最近研讨在学校搞劳动教育不是单纯的劳动,和工人和农民的劳动不完全一样,劳动是措施、是载体,主要是要通过劳动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劳动精神,形成对劳动的正确态度和看法,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 第四,强化条件保障。开展劳动教育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首先把已有资源用好用足,现有资源不够还要开辟新资源,要创建一批劳动教育的试验区,同时还规定在农村地区要安排相应的田地、山林、草场作为学农的实践基地,在城镇地区要为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践活动提供保障。总的讲,给孩子们多一点场所就会多一点实践的体验。谢谢。 寿小丽: 我记得我小时候劳动教育课是最令人期待的一门课,当时在课上学了缝纫、修自行车,还去农场劳动,非常有意思,我现在还记忆犹新,也很期待劳动课。 下面继续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关注到,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为什么会特别提出这点,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细则将如何制定?谢谢。 郑富芝: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很专业的问题,请吕玉刚同志回答。 吕玉刚: 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中华儿女报刊社记者: 《意见》中有多处内容都关注到乡村地区教师,比如培训机会、宿舍建设、交通补助、青年教师培养等。请问,近几年教育部针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都提出了哪些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如何?谢谢。 吕玉刚: 大家都知道,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教师,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去年中央出台了4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特别是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心。这次出台的《意见》依然把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摆在突出位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也明确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措施:第一,通过改革培养体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调以新时代教师素养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来改革加强师范教育,也就是源头上提高教师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对现有的老师要加强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的全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过程中要更多地向乡村倾斜,特别是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使配置更加科学和均衡。《意见》明确在做好编制总量核定的基础上,县级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统筹配置的作用,根据每个学校的班额情况,发挥好有效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益,把编制用好用活。同时严格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制定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使招聘的老师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挥好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使他们能够参与其中,在遴选教师时发挥好把关审核的作用。同时也加大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定期轮岗力度,农村的老师和城里的老师都是合格老师,要加大教师交流力度,交流过程中更加重视向农村的流动,选派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三,强化条件保障,提高教师待遇。要制定教师优待办法,这是文件的一个新亮点,也是第一次提出。我们讲尊师重教、师道尊严,首先全社会要形成这种风气。要保障教师的健康体检、休假、旅游、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也就是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地给教师创造一些优待条件。同时明确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这次教师待遇问题上也有突破,首先要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把总量核好、核足,这个基础上完善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在分配上要体现倾斜和导向。绩效工资新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也就是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奖励功能、绩效功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老师倾斜,鼓励老师教出风格、教出水平,把学生培养好。另一方面,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上,要向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倾斜,特别是在津补贴补助办法上倾斜,这次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给在乡村任教老师发放交通补贴等一系列举措。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减负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话题,家长普遍的反映是负担越减越多,课外培训班越来越多。这次《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教育部对这个问题下一步有什么考虑?谢谢。 郑富芝: 你提的是现在在基础教育方面热度最高的一个问题,减负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因此必须下大力气逐步解决好。根据调查,在减负问题上,对学生课业负担有两点共识度比较高,大家普遍认为,第一,学生学习会有一定的学业负担,以确保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基本教育质量。第二,负担不能过重,不能超出孩子们的承受能力,更不能损害孩子们身心健康发展。这是经过大量调查的。因此过重的课业负担一定要减,这是坚定不移的。为了孩子们的长远发展和身心健康,过重的负担一定要减下来。去年出台了“减负30条”,在这个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减负的要求,刚才记者同志问下一步怎么落实,有什么具体考虑。 下一步,首先要明确减负思路,然后再讲具体的措施。思路是两句话:第一,综合施策。第二,系统减负。通过五种途径来减轻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是通过提高质量来减负,在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上下功夫。换句话说让学生在学校里、在课堂里就能够学懂、能够学好,尽量少留作业,把功夫下在校园内、下在课堂上。如果课堂讲不清楚,为了加深理解,那就拿着作业回家做。治本之策是提高课堂效率。 二是通过优化课程来减负。要从中小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出发,优化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对学什么、学多少、学到什么程度有基本规范和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来教学,不能增加教学难度。同时时间上也不能赶超进度,本来是一个学期的学习内容,放到半个学期来学习,那孩子负担肯定很重。 三是通过规范校外培训减负。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下一步要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对违规行为和做法,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来执行,要规范。在校外培训治理的第二阶段,关键是坚决杜绝超前、超标的培训行为,防止层层加码。孩子们在学校已经很辛苦了,到校外再加一层,负担是叠加的,越来越重。 四是通过科学评价来减负。健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要纠正唯考试成绩唯升学率的片面做法,解决好“指挥棒”的问题。如果所有的东西都看学科的学业成绩,就盯着分数,这个负担是下不来的。如果按照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标准评价,那学生们就会生动活泼地发展。 五是通过社会协同来减负。减负不光是学校、不光是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因此,我们最近组织了一个“家校协同育人的攻坚行动”,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人观念,理性地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该不该报哪个班?适合报什么样的班?一定要非常客观、很理性地帮助孩子。通过家校共育,使学校和家庭在减负问题上同向同行,形成合力。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刚才讲到评价体系是“牛鼻子”、是“指挥棒”,家长们也是这样看的。怎么在这一轮教育改革中起到真正的指挥棒的作用呢?这个评价体系下一步应该怎么改?谢谢。 吕玉刚: 这位记者的提问抓住了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刚才郑部长回答发展素质教育以及减负问题的时候,都谈到了要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这次制定《意见》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就是要认真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的“破五唯”的重要指示。我们从义务教育实际出发,提出要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强调要注重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评价。既然是一个体系,就是立体的。重点是制定好三个评价标准,切实解决好、回答好什么是教育强县、什么是好学校、什么是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一,对于一个县来讲,就是要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价值引领、条件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并且明确要求,党政有关负责人严禁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片面以升学率来评价学校和老师,这是对县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和评价导向。 第二,制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察学校落实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把握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制定学生发展质量的评价标准。突出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和劳动实践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监测平台,并且把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地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想提一个家长减负的问题,“家长作业”这个现象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民调发现75%的网友都觉得“家长作业”负担很重。这次文件中也提出避免让学生作业成为“家长作业”,接下来有哪些措施落实?谢谢。 郑富芝: 关于给家长布置作业的问题,一定要坚决治理。这一次起草文件的时候,我们经过调研,发现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首先要回归到给学生留家庭作业的目的和功能上来。这个作业是留给学生的,干什么用?是为了学生的温故而知新,在学校、在课堂上听完之后,回到家里抽一点时间来巩固所学的知识。既然是留给学生的,就要由学生去完成,不能布置给家长。 第二,要解决一个导向问题,不能发出错误的信号。最近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评论,我们在深入思考一个问题,留给学生的作业家长替做了,长此以往会给孩子们灌输一个什么样的思想?自己该做的事还可以让别人代替,这不是教育的初衷。一定要从小培养孩子们自己的事自己做。老师给你留的作业是为了你巩固提高,你让家长去做了,家长代替了,这个导向是非常可怕的。 下一步怎么办?这个事本来是很清楚的,也是很好操作的。既然中央有了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是纪律,这是规定,不是一般的号召和要求,是坚决不能留。如果哪个学校、哪位老师违反了中央的规定,那是要严格查处的。刚才讲家庭作业不是简简单单做几道题,而是要回归我们教育的目的和功能。更重要的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对孩子们不能发出错误的、有害的信息。我相信我们的校长、我们的老师会严格执行,也希望广大家长广泛地监督,争取把这个要求落到实处。谢谢。 寿小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郑富芝副部长,谢谢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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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记者4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落实招生招工一体化等一系列重点任务。 通知明确,校企共同制订和实施招生招工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学校学生双重身份,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校企要共同研制高水平的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做好落地实施工作。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专业率先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 此外,各地要落实双导师团队建设的重点任务。推广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双导师制度,校企分别设立兼职教师岗位和学徒指导岗位,完善双导师选拔、培养、考核、激励等办法,加大学校与企业之间人员互聘共用、双向挂职锻炼、横向联合技术研发和专业建设的力度,打造专兼结合的双导师团队。(记者 施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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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弄虚作假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针对有些高校存在毕业生就业虚假签约等行为,教育部14日晚间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数据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教育部自6月17日启动开展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格落实“四不准”规定,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优秀毕业生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据了解,2020届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学信网”对本人毕业去向信息进行核实。同时,教育部指导地方和高校开展自查,严格审核每位毕业生的就业材料,开通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采取向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存疑信息逐条核实、逐一反馈。 7月15日起,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将向2020届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毕业生及时通过“学信网”查询本人就业状况。教育部将要求各地对存在问题的所有信息进行逐条核实、逐一查处。(记者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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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阅读量达到1.4亿。人们在阅读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 为此,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戒这个概念。”姚建龙说,这使得“能不能惩戒学生”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们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虐待体罚的界限,这也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就可能“风险自担”。 这种观点在一些一线教师那里得到了印证。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 但北京某中学数学教师徐老师说:“别说面壁反省了,就是上课让学生站了一会儿,如果被家长看到,我们都会很紧张。”徐老师最近约一位学生家长到学校面谈,但家长到教室的时候,正赶上这名同学因为犯困自己站起来清醒一下。徐老师说:“我带着家长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不是聊孩子的学习,而是忙着解释孩子刚才不是在被罚站。” “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把惩戒权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姚建龙说,这也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直面问题,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界定清楚、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惩戒,“这其实是在给老师撑腰,而与此同时,也在提醒老师承担义务,不能只管教书不管育人”。姚建龙说,避免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要避免频频出现“熊孩子”,一方面需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不让问题“出校园”。“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教师有必要的惩戒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记者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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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精准对接”。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更加完善、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不断增强、转化效益逐年提升。总体而言,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制度设计上已经渐趋完善成型。但根据实地调研和一线人员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科技成果质量不高、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专业能力欠缺、数量不足是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而专利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突出问题。三部门以专利为突破口,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专利等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教育部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0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随着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就迫切需要出台新时代加强和引导高校专利质量提升,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发展的文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服务教育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科技强国建设。 2.问:请简要介绍《若干意见》制定起草的过程。 答:《若干意见》从2019年2月起草至2020年1月印发,历时近一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19年2月开始,先后赴北京、上海、南京等地10所高校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并听取一线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议,明确《若干意见》的着力点。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有关司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先后在大连、成都、广州、北京等地分片区听取了全国30多所高校的意见和建议;并在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全国高校科技工作会上组织进行分组讨论,进一步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参会高校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是专题修改完善。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针对有关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并针对基层一线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多次对《若干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可落地,有效果。 3.问:请介绍《若干意见》制定过程中的主要考虑。 答:《若干意见》的起草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高校专利工作要回归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知识产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而产生,是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科研项目结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奖励申报、创新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导向,出现了一些低质量专利、无应用前景的专利,也存在‘大而不优,多而不强’的矛盾和问题。这不但违背了科技创新的规律,而且偏离了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知识产权应该是为了保护创新的价值而产生,而不应该是为了满足各类考核评价评比而申请,更不应为追求一些指标而凑数。要引导高校专利工作回归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 二是高校专利工作要立足高校是科技成果重要供给侧的特点。高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供给侧。一般而言,高校不同于企业,它本身不能直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只有将科技成果转化到企业中、运用到生产生活上,才能体现成果价值。因此,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是运用,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等其他工作都是为知识产权运用而服务。高校要树立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浪费的理念,突出转化运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三是高校专利工作要融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头,知识产权是对科技创新的保护,两者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应贯穿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转化全过程。应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在科研项目研究的不同阶段,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挖掘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科技创新全过程,强化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4.问:请介绍一下《若干意见》的主要框架。 答:《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本部分集中体现了《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以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强化政策引导为原则,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全面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本部分共有四个方面十条任务组成,四个方面环环相扣、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相互支撑。其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前提,“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是关键,“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支撑,“优化政策制度体系”是保障。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围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实行备案监测、创新许可模式等方面,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机制建设,引导高校积极落实《若干意见》中的重点任务。 5.问:请介绍一下《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有关要求。 答:《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应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开展专利导航布局和专利运用实施等工作。 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不仅仅是科研项目结题时才开展的工作,而应该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旨在引导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的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服务、推动、保护科技创新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6.问:请介绍一下《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考虑。 答:《若干意见》提出高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主要考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披露制度的建设,高校要加强对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二是高校要与科研人员积极对接,及时掌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最新进展,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引导科研人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科研人员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保护。 7.问:高校该如何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答:专利申请前评估是国际高水平大学普遍做法。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高校分别建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已在探索实践。相比较而言,申请前进行评估可以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从而汇聚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因此,《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同时,由于当前专利申请不需要发明人承担任何成本和责任,对发明人而言只有申报冲动没有内生约束、专利数量越多越好,导致专利质量良莠不齐。为此,《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推动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风险,强化发明人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责任意识和内生动力。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专利费用,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发明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由于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属性,若该类专利转化实施,高校可获得象征性收益,但应在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时对收益比例进行明确。 由于科学技术的商业化前景会随着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变化等而不断变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以减轻高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决策压力。同时,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认识到位、有条件的高校要主动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其他高校要尽快完善条件后再建立,有序推动该制度在我国高校落地。 8.问:关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若干意见》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该政策充分体现了促进转化运用的导向。各高校应按照《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从对申请、授权的资助奖励逐步向加大对转化实施的奖励进行转变和调整,引导高校专利质量的提升。 9.问:如何加强专业化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 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专业能力欠缺、数量不足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将联合采取措施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专业化机构建设。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引导高校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对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予以支持和保障,不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能力。 二是加强技术经理人培养。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并将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指导高校加快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是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10.问:请谈谈《若干意见》印发实施后,三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若干意见》的落实关键在高校,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把专利工作回归到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立足高校特点,扎实推进,才能取得实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共同采取以下措施,推动高校落实好《若干意见》。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二是加强监测分析。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实施转化的专利进行备案,并公布高校专利实施转化情况。同时,对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进行监测。三部门及时对高校专利申请、授权、实施等情况进行研究。 三是加强宣贯交流。组织高校围绕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建设、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设、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设、专业化能力建设、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宣传典型经验,推动高校尽快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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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7部门有关司局就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受突发疫情影响,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推迟或取消,影响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特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持证上岗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不能按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会直接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李克强总理对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问题也作出重要指示。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社部与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通知》,并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实施。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阶段性措施? 答:“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对申请律师执业实施“先实习、再考证”。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三)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一是落实好先上岗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保障,按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二是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四)做好政策衔接。一是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对先上岗高校毕业生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合理安排职业资格考试,为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问:先上岗高校毕业生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答:为有效防范执业风险,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问:《通知》中高校毕业生范围是什么? 答:《通知》聚焦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主要适用于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问: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其他职业资格,是否可以“先上岗、再考证”? 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其他准入类职业资格,有的职业活动风险较高,有的报考职业资格有从业年限条件,高校毕业生不能直接报考,还有的受限于国际公约等,不宜实施“先上岗、再考证”政策。对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部门将继续落实已出台的稳就业举措,根据实际研究出台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好就业。目录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与就业创业挂钩,高校毕业生均可“先上岗、再考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就业创业的硬性要求,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招聘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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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战“疫” 三校说“法”
劳动者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时被感染,是否能认定工伤?职工被隔离或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企业要不要支付工资?……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联合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携手战“疫”说“法”,为疫情防控贡献“法治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攻坚期,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三校共同推出《同心战“疫” 三校说“法”》专题,旨在集合3所学校的法学人才优势,对战“疫”期间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普及法律知识,营造清新、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履行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 专题将以每周2—3期的频率更新,案例涉及复工后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疫情防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疫情防控中的公共安全保护、疫情中谣言事件的法理分析等。 劳动者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时被感染,是否能认定工伤? 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等地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表示,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目前,各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可以适用特别规定。”李凌云说。 职工被隔离或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企业要不要支付工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侯国跃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等规定,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他说,在职工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足额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企业能否要求职工提前返岗? “不能。”针对这一问题,侯国跃表示,新冠肺炎已被国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被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行政措施。 侯国跃说,根据本次疫情防控情况,延长假期、迟延复工均属合法政府行为,企业和职工都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于珍)
0000-00-00 00:00中国教育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日常工作。教育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五)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六)强化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七)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八)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十)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国家督学。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二十一)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出台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二十二)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整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采取适当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0000-00-00 00:00新华社 -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 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 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 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 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校外培训机构日趋规范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工作安排 2020年10月—1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收集、评审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1年1月—8月为实施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2021年9月—11月为总结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上报书面工作总结材料。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方案,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 2.密切沟通配合。各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责任分工。对于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联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努力提升整治效果。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专家对相关条款进行点评、分析,通过各类媒体营造有利舆论氛围。可以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工作效能。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和3—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0000-00-00 00:00教育部网站 -
中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高度关注留学生遇袭事件
据中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据媒体报道,两名墨尔本大学亚裔女留学生在墨尔本市中心遭遇种族歧视语言侮辱和袭击并受轻伤。获悉情况后,总领事馆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校方和警方核实情况。校方称,受害亚裔留学生并非中国籍,已发布声明强烈谴责袭击者言行,并向学生提供必要协助。警方称,正全力调查案件并缉拿袭击者。 中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要求校方和警方进一步重视近期针对亚裔人群歧视言行增多情况,特别是维护好中国留学生安全利益,如事件涉及中国留学生及时向总领事馆通报,迅速依法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尽可能的协助。 总领事馆再次提醒领区内中国公民,特别是留学生群体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如遇类似事件当即报警,尽量避免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确保人身安全。总领事馆将继续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全力维护中国公民正当合法权益。 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紧急联系电话:+61—3—98248810(记者 高毅哲)
0000-00-00 00:00中国教育报 -
全面建设依法治教的教育法治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这突出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能够为我国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保驾护航,为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提供支撑,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支撑,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支撑。新时代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需要教育法治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此关键时期,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教育立法。《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的要求。教育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的需求,需要加快推进教育立法,增加制度供给,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覆盖教育的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推动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部门协调,创新立法方式,提高立法技术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部门和地方先行先试,在具备立法基础条件下,针对重要教育领域和环节发展需求,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完善教育制度实施体系。面对目前教育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和依法行政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创新依法行政机制,是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与一般的行政执法不同,教育行政执法要尊重教育规律,积极探索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建立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依法纠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为规范教育秩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障。伴随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意识意愿的逐渐增强,要完善教育立法听证和相关公示制度,健全教育决策机制,完善多方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机制。同时,要站在教育法治生态高度,努力形成依法治校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健全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构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不仅要增强广大干部师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加强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提高教育系统普法水平,更要善于用法治思路落实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实行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和权责清单制度,完善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分解、统筹协调实施、监测评估及改进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和公共问责机制。 当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发展,会遇到各种各样矛盾与风险、法律纠纷与窘境,甚至遇到与原有法规不兼容、现有法规体系及相关政策不明晰等情况,这就需要突破原有的法规条文或政策,以法治精神作为指导,在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和接受公共监督的前提下,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探索实践,始终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发展。
0000-00-00 00:00中国教育报 -
大力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正式印发。教育部国际司(港澳台办)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对外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重大场合,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国将扩大教育开放。全国教育大会为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擘画了宏伟蓝图,作出了顶层设计。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因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研究制定了《意见》。 第一,《意见》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确立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目标任务的总体背景下出台的,凸显了教育对外开放在我国教育事业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意见》是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教育对外开放将通过优化整体布局、大力培养人才、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深入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贡献度和影响力,为如期实现党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添砖加瓦。 第三,《意见》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塑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我国外部发展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宣示了我国坚持教育对外开放不动摇的坚定决心,以及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坚强信心。中国始终高举合作共赢旗帜,致力于深化拓展与世界各国在教育领域的互利合作和交流互鉴,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总之,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既迫在眉睫,又恰逢其时。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研制的总体考虑。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对外开放的蓝图更清晰,布局更宽广,助力更显著,品牌更鲜明,影响更深远。随着我国教育整体水平跃居世界中上行列,中国的教育合作伙伴已遍布全球,同与教育相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开展了密切合作。中国在全球范围的国际学生流动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世界最大的国际学生生源国和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实现了蓬勃发展。此外,国际中文教育方兴未艾,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及其在线平台为各国各界人士学习汉语、了解中国文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与此同时,对照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感到,教育对外开放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质量效益有待进一步改进,治理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出工作中的一些短板和弱项。我们在研制《意见》的过程中,既保持自信和定力,又直面问题和挑战,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把握“加快”和“扩大”的原则,以期实现更全方位、更宽领域、更多层次、更加主动的教育对外开放。二是把握“提质”和“增效”的原则,以期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意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教育对外开放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推进相关领域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三是把握“稳步”和“有序”的原则,确保教育对外开放行稳致远。《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教育主权,依法依规做好教育涉外活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问:教育对外开放在助推我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南、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将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全力支持相关地方和区域教育高质量创新发展,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教育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扎实推进《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支持海南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与此同时,我们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教育示范区,支持长三角地区率先开放、先行先试,支持雄安新区打造教育开放新标杆。 共建“一带一路”为中国开放发展开辟了新天地。近年来,“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不断走深走实。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举办“一带一路”青年创意和遗产论坛及青年学生“汉语桥”夏令营等3项成果被纳入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教育部将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主动作为、创新作为,打造“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升级版,提供智力、人力、技术、文化、情感等多方面的支持,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效的教育助力。 问:我国教育对外开放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开放,《意见》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对外开放作出了哪些安排? 答:《意见》着眼加快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和培养更具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对各级各类教育的对外开放作出了相应安排。 高等教育领域,我们将支持高校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引导高校加快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完善高校对外开放评价指标。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授予“双一流”建设高校一定外事审批权,探索高校国际会议分类审批的管理办法。 职业教育领域,我们将在借鉴“双元制”等办学模式、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方面取得政策突破,鼓励有条件的国内职业院校与企业携手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同时,着手打造“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等品牌赛事,扩大国内有关技能赛事的国际影响力。实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 基础教育领域,我们将加强中小学国际理解教育,帮助学生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新时代青少年。 问:过去一个时期,我国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了一批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此同时,海外对中国教育资源的需求也在上升,请问《意见》在“引进来”“走出去”方面作出了哪些新的部署? 答:近年来,我们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教育机构开展强强合作或强项合作,实现了教育资源供给多样化,满足了学生不出国门享受高质量国际化教育的需求。目前,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近2300个,其中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近1200个。为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助力高校“双一流”建设,《意见》将从三个方面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一是完善法律制度,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为开放办学、规范办学、高水平办学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创新工作机制,通过“项目备案制”“部省联合审批”等改进审批方式,完善评估和退出机制。三是鼓励先行先试,配合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探索适当放宽合作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限制,给予相应的鼓励引导政策或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随着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和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入推进,“走出去”办学日益成为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高校在近50个国家举办了100多个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为引导学校自主、高效、有序赴境外办学,《意见》明确了量力而行、依法办学、质量优先、稳步发展的基本思路。2019年9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统筹力度,完善支持政策。同时,我们将积极推动应用型本科、职业院校配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协同办学,实现共同发展。我们还将扩大在线教育国际辐射力,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和机构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专业课程、教学管理模式和评价工具。借力“中国教育云”,建立中国特色国际课程推广平台。 问:新冠肺炎疫情给海外留学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带来挑战。结合贯彻落实《意见》,教育部将如何克服疫情影响,做好出国留学工作?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教育部时刻牵挂、关心海外留学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对海外留学人员的关心关爱,持续做好防疫指导、物资保障、患者救治、心理支持、困难帮扶、安全保护等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留学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随着毕业季来临,教育部面向留学人员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和优惠政策,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广大留学人员组织招聘活动,第十五届“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已如期在线启动。 疫情对出国留学的影响将是暂时的。《意见》重申将继续通过出国留学渠道培养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我们将积极开拓优质教育资源合作渠道,拓展出国留学空间。同时,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和切实利益,始终是党和国家关心、广大留学人员和家长关注的问题。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下大力气完善“平安留学”机制,将应对疫情过程中摸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为广大学子实现留学梦保驾护航。 问:《意见》提出做强“留学中国”品牌,为实现这一目标,来华留学在质量建设方面将推出哪些举措? 答:做强“留学中国”品牌,归根到底要靠提高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近年来,教育部围绕提高质量、规范管理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接下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部署和要求,打造来华留学重点项目和精品工程,多措并举推动来华留学实现内涵式发展,做强“留学中国”品牌。 一是实施质量规范。《意见》重申要实施好《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这是指导高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的基本规范。教育部将继续狠抓责任落实,指导各地各校落实落细《规范》各项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二是完善质量标准。今年3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条件。5月,教育部委托相关专业协会就来华留学生英文授课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发布了质量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动出台来华留学质量认证的标准、预科教育标准以及各类专业教育标准,通过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国际学生培养质量。 三是强化质量保障。教育部将在鼓励第三方行业组织对来华留学开展质量认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加强监督,严格问责,切实保障来华留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建设专业队伍。自2010年起,教育部已连续举办了30期英语授课师资培训班和22期全国来华留学管理干部培训班,并在全国建设了52个来华留学示范基地,评选了300门英语授课品牌课程。按照《意见》要求,教育部将继续加大师资和管理干部培训力度,积极发挥示范基地和品牌课程的引领作用,带动来华留学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问:《意见》提出积极向国际社会贡献教育治理中国方案。请问中国将如何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 答:中国坚定支持多边教育合作,是全球教育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机制下的教育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还发挥主场优势,在华成功举办了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亚洲文明对话——维护亚洲文明多样性论坛、“一带一路”青年创意与遗产论坛等高规格国际会议。 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国教育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教育目标面临更大挑战。新形势下,中国将打造“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升级版,扩大教育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积极分享在“停课不停学”、有序复学复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还将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多边机构的合作,为全球教育发展贡献中国力量,为全球教育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问:最后,请谈谈如何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和落地见效? 答:《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强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动政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教育对外开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此次八部门联合印发文件,为部门分工协作奠定了基础。此外,《意见》还对人才、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作出了部署。 教育部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责意识,把扎实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持续开展对《意见》的宣传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我们将面向教育系统外事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共同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将践行“一线规则”,坚持分区分片推进,与有关地方、高校和驻外使领馆一道细化落实举措;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扭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教育对外开放制度建设三年行动(2019—2021年),持续推进配套文件研制工作,为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记者 万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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