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1958年伴随“大跃进”而在中国大陆农村和城市郊区大规模建立的工农商学兵一体、政社合一的社会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

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后,因兴修水利、搞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一些地方尝试将小社并成大社。这本来有合理之处。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此持肯定态度,并在内部提出将乡社合一、建立共产主义的公社的设想。不少地方闻风而动,在1958年6月间出现以“公社”作名称的组织。7月,陈伯达在《红旗》杂志发表文章,公开阐述毛泽东关于办人民公社的思想。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先后视察河北、河南和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所到之处,都鼓励并社、办大社。视察河北徐水时,肯定了徐水“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视察河南省新乡县刚成立不久的七里营人民公社,称赞“人民公社名字好”。在听取河南省委负责人汇报时,指出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在山东省历城县视察听到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说:不要搞农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和政府合一了,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报道上述消息后,“人民公社”的名字立即传遍全国。许多地方加快行动,纷纷建立人民公社。行动最快的河南省,到1958年8月底就在原有38473个农业合作社、平均每社260户的基础上,建成人民公社1378个,平均每社7200多户。入社农户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99.98%,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

8月17日至30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除确定1958年钢产量指标为1070万吨外,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把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为规模较大的、工农商学兵合一的、政社合一的、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是目前农村生产飞跃发展、农民觉悟迅速提高的必然趋势,并指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9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这个决议,并发表社论《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于是,全国各地一哄而起,形成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到10月底,全国农村建立的人民公社达到26000多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农村建立不到两年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多数被人民公社所代替,全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中,有些省、市还在城市里建立人民公社。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大城市试办了以大工厂、街道、机关或学校为中心的三种类型的城市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被概括为“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规模大。平均每社由原来的28个合作社组成,有农户四五千个到一两万个,基本上是一乡一社,甚至数乡一社。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公共财产全部转归公社,由公社统一核算和分配。将国营商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在基层的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经营。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它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既要负责全社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也要管理工农商学兵(民兵)等各方面的工作。人民公社早期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些公社宣布对社员的生活实行“七包”“十包”,甚至“十五包”“十六包”,即包下社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医疗等各种基本生活费用。

人民公社划分为若干个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又划分为若干个生产小队,实行三级管理。公社统管全社的生产安排、劳力调配、物资调拨、产品分配和经济核算,生产大队负责生产管理和部分经济核算,生产小队则只是一个具体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

人民公社还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劳动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大办公共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缝纫组等公共福利事业。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建立公共食堂265万多个,在食堂吃饭的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0%—90%。

人民公社制度初创时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大办人民公社的过程,实际上是大刮“共产风”的过程。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仅造成对农民的剥夺,而且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灾难性的破坏。1958年冬天,出现了粮、油、副食品供应的紧张状况。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出来。

此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逐渐发现人民公社的问题,在坚持公社体制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人民公社的规模和管理体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模式,努力解决刮“共产风”、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等问题。中央先后多次开会研究,制定颁发了多个文件。因此,人民公社一直存在了20多年。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研究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但因人民公社的固有弊端无法根本解决,所以,1980年5月,在中共四川省委支持下,中共广汉县委在向阳公社进行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率先撤销人民公社,恢复建立乡党委、乡人民政府。1982年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级人民政府。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上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此后,建立乡、镇政府和各种合作经济形式的工作在全国展开。1993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人民公社”的字眼。人民公社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