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

从本质上讲,“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相对,所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意思自治。

概括来讲,民法规范,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甚至摇篮之前的胎儿阶段和人死亡之后的名誉,都在民法的视野之内。

民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曾言:“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制定或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法律人尤其是民法人的梦想,也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下面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的民法法典化历程。

“民法新一草”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民法学家陈瑾昆就于1948年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作出了与民国民法不同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但未颁行。

1954年,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建了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班子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也即“民法新一草”(加“新”字是为了区别于近代史上的“民律一草”,下文“民法新二草”同理)。

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

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政治运动,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

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因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民法新二草”

1962年,在国民经济贯彻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

与第一次草案相比,该草案是当时行政经济体制和经济思想的反映,同时也受到了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

“民法新三草”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口号,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委员长兼该会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第三次起草民法典。

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等因素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虽然该草案也未最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

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民法通则(草案)》提交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该法案并于同日公布。

《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

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已故著名民法学家杨振山将其评价为“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

“民法新四草”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构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民法典。

相对于前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这次民法典的起草无论从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还是民法理论的积淀及立法者、学者、新闻传媒的参与、关注程度等都是前所未有的。具体表现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百家争鸣”学术自由环境的营造,民法学人及民法学在改革开放后近20年的迅速成长等。

第五次民法法典化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3月15日,全国人大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通过了《民法总则》。

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由此诞生,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也由此正式开启,它引发了一场全社会的市民法文化洗礼,从而推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

(本文摘编自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总则八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