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主要指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上的身份,也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凡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公民,享有外国人不能享有的一些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也履行外国人不必履行的一些义务,如服兵役等。此外,国籍还指飞机、船只等属于某个国家的事实或状态。

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一国即取得该国国籍。采用血统制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