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就高度重视金融工作。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中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此后还先后成立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新中国的金融体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去的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又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因此它既非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又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银行。

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提出,银行应该抓经济,现在只是算账、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银行要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拉开了金融改革的大幕。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指出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成为专门从事金融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府机构。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之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绘就了蓝图。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督、国家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多种金融机构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参与金融业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根据政府决策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地位,是四家从专业银行转变而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如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

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保险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形式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体系。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代表处,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