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21日,周恩来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4个委员会,共有内务、外资、财政、金融、贸易、公安、重工业、轻工业、交通、农业、科学、文化、教育、民族、侨务等30个工作部门。其中,有关财政经济的部门有16个,这表明经济建设在政府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按照宪法规定,政务院改称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