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时,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改革尚未完成,人民政权还没有完全组织起来,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3年开始实行人民代表普选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供社会各界讨论并收集意见。

6月1日,北京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成立,设立了各区、国营大厂矿、国营建筑业、中共市委机关及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北京市政府机关、公安局机关、高等学校、文艺界、工商界、宗教界和少数民族等23个分会。6月9日至18日,北京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举办了4次报告会,集中训练了全市的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4000多名骨干分子。

为宣传宪法草案,全市共培训宣传员、工会基层干部和街道居民积极分子等两万多名,使他们掌握了宪法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北京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分别编写了对工人、对市民、对街道居民的通俗讲话材料。全市(不包括中央各单位)约有103万人参加了报告会。经过宣传,广大群众对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有了初步了解。这次宣传是在普选宣传和总路线宣传基础上又一次广泛的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教育。

全市干部、学校教职员、工人、街道居民积极分子、农村干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根据自愿原则组织了对宪法草案逐章逐条讨论,着重宣传讨论过渡时期法律的作用,破除“宪法可有可无”和“宪法与我无关”的思想。在讨论中,群众将宪法草案的条文与自己的生产生活联系起来,各主要街道和胡同都设立了意见箱。参加过逐章逐条讨论的北京市民有55万余人,共提出意见14万余条。其中,对序言的意见和建议占总件数的22.2%,总纲占32.3%,国家机构占19.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占20.7%,国旗、国徽、首都和其他意见占5.7%,经整理合并为约2000条,陆续汇报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草案的讨论在8月下旬基本结束。

1954年8月,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在听取《北京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关于宪法草案讨论情况的报告》以后,作出《关于拥护和进一步宣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