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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安心办学架起保护网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构建治理“校闹”制度体系,为学校安心办学撑起保护网。 《意见》将给学校带来哪些影响?这张保护网又将如何落地?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对“校闹”坚决说不 “目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了、把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因为担心出事。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认为学生其他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不能以理性态度、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协商,而是以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表达了她的担忧。 治理“校闹”一直以来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痛点和难点。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看来,“校闹”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现实中缺少便捷有效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渠道。出了事以后,怎么赔?赔多少?这个标准并不清楚,就出现了以‘闹’谋求更大赔偿的现象。”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教育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发现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比较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缺乏有力处置机制、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等,是“校闹”出现的主要原因。 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构建了治理“校闹”制度体系。 “《意见》既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理念,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对于今后我们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秩序具有指导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教育厅总督学韩爱丽说。 依法处理学校事故纠纷 “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防控风险、预防事故,减少发生纠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校闹’行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 《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意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这对学校非常重要。不出事故或减少事故,才是对学生最大的关心爱护,才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举措。”伍辉认为,作为学校,首先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近年来,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一些地方为避免责任、息事宁人,出现了“花钱买平安”的现象。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强调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平等协商,注重人民调解,便利诉讼渠道。 “《意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强调健全调解机制,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对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 “已有的‘校方责任险’政策,承担赔付的只是中小学校负有责任的事故,赔付涵盖范围较小,在有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韩爱丽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即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制定“校方责任险”与“学生意外伤害险”互相补充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与理赔机制,最大程度地给予伤亡学生和家庭更加实惠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化解和转移学校风险。 联合治理共筑安全网 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 “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教育等部门切实做好‘校闹’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公安机关将及时制止“校闹”行为,依法惩处“校闹”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和‘护学岗’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包括视频防控和智能化动态感知,及时受理学校的报警和求助。重点推进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探索实行校园安全区域制度,进一步延伸校园安全领域,给学校和学生创造更广阔、更有效的安全屏障。”张佐良说。 在马怀德看来,“校闹”问题的解决,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比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地方性法规,健全学校安全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江西、山东等地已经出台了有关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条例》预计将于今年10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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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治理“校闹”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8月20日讯 在今天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 据邓传淮介绍,《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 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是做到“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8类“校闹”行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五是坚持“联合治理”。《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记者 焦以璇 林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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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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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可采取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 该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该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该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同时,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该条例还规定,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记者 刘盾 通讯员 黎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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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阅读量达到1.4亿。人们在阅读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 为此,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戒这个概念。”姚建龙说,这使得“能不能惩戒学生”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们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虐待体罚的界限,这也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就可能“风险自担”。 这种观点在一些一线教师那里得到了印证。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 但北京某中学数学教师徐老师说:“别说面壁反省了,就是上课让学生站了一会儿,如果被家长看到,我们都会很紧张。”徐老师最近约一位学生家长到学校面谈,但家长到教室的时候,正赶上这名同学因为犯困自己站起来清醒一下。徐老师说:“我带着家长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不是聊孩子的学习,而是忙着解释孩子刚才不是在被罚站。” “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把惩戒权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姚建龙说,这也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直面问题,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界定清楚、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惩戒,“这其实是在给老师撑腰,而与此同时,也在提醒老师承担义务,不能只管教书不管育人”。姚建龙说,避免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要避免频频出现“熊孩子”,一方面需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不让问题“出校园”。“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教师有必要的惩戒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记者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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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戒尺”,能否让教育更完整
11月22日,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尽管临近周末,《规则》一出还是吸引了足够多的目光。 不少人用“众望所归”形容这份《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表示,“教师们终于有一份正面参考的教育教学依据了。以往的法律法规,都是规定界限,提出哪些不可做,但是这份《规则》给出了指引,提出哪些可以做,这是一大亮点,也是可操作性很强的部分”。 《规则》公布三天,围绕讨论的焦点、操作的难度、未来的方向,记者采访了一线专家和教师,希望听到更多关于教育惩戒的理性讨论。 新华社发 现实有点难:“孩子犯了错,老师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当学生犯错时,教师该如何教育?能用的方式除了口头批评,恐怕还是口头批评。记者采访的一线老师中,有的提到“告诉家长”,有的提出“短暂地站几分钟”,除此之外,再没有合适的方式。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教授、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政谈到这个现象,给出一个生动描述,“孩子犯了错,老师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一些社会新闻也每每为此佐证,近日,广州某小学家长因为感到英语课作业多,在微信群中辱骂老师数十分钟,被处以10天拘留。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沈有禄这样形容师生关系:“如果你走入中小学问教师,如何教育和管理孩子,很多老师会回答,‘现在的老师越来越难当了,老师也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对那些违反校规校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纠正时,老师更是感到茫然。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严格了,学生容易出问题,要追究教师的责任;就是不太严格的惩罚——课后留下来辅导或写作业的,或者通知家长来学校配合教育的,也经常得不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于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下,很多老师在遇到难管理的学生时,多半抱着这样一种态度——“自认运气不好,熬也熬过去,就是三年、六年也要熬过去,只要不在我手上出问题出状况就好,把学生送毕业就万事大吉了”。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数千年来传承稳定的师生之间教与学的模式为什么不再适用?高政认为,这里有教育理念发生变化的原因,“随着‘赏识教育’‘快乐教育’‘情感教育’的兴起,再加上一些类似‘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等教育名言无限制夸大教师的作用,使学生犯错的压力部分转嫁到了教师身上”。 东北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院院长赵刚认为,还有家庭对孩子养育“质量”需求不断提升的原因。“家长对孩子成材提出高要求,但是对如何面对孩子犯错又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很多孩子家庭教育这一关就没有过,没有养成良好的规范,没有良好的规则意识,这些责任全都到了学校、教师身上。久而久之,本该家校之间共同分担的教育责任愈加失衡,其实,受害者是孩子。” 北京市101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说,还有教师压力过大导致在管理过程中的“心理失衡”问题。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开始,“体罚或变相体罚”就被明令禁止,此后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禁止体罚”、1993年《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行为的底线,但“压力之下,一些教师确实只敢‘引导’,不敢‘惩戒’”,严寅贤说。 20多年来,学术界、教育界对此早有呼吁。转机始自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后广东、河北等省份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而教育部此番出台《规定》也是回应舆论呼吁,倾听社会声音的结果。 指引明确了:“当孩子犯错时,老师这么做没问题” 在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惩戒权有自己的标准。申素平告诉记者,惩戒应该分为两方面,关于纪律处分,违反哪些纪律会予以开除、记过等等,大多数国家没有太多分歧。各国主要的区别在于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学生违纪,而这也是此次《规定》主要谈到的方面。 兰州市十一中教育集团新区校区学生发展处主任高进儒对此进行了佐证,他谈到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一般的教育惩处,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这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此次的《规则》规范了哪些行为?界定了哪些模糊地带?申素平认为,它给了教师一份指引,“明确告诉教师,当孩子犯错时,你这么做没问题,批评、留校、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适当的体育训练都无可指摘”。 高政认为,《规则》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广大教师能够理直气壮地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批评惩戒,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能够更安心、更有底气。 “同时,《规则》也能让学生直观清晰地知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对与错,知道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犯错时被教师教育惩戒也能心服口服,从而能够主动约束自己,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规则》也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给予申诉的权利。”高政告诉记者。 然而,记者注意到,围绕《规则》,依然有一些争议,主要在“适当的体育运动”“不超过一堂课时间的站立”上。9月末,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曾有“罚站”“罚跑”的表述,此后不少专家表示这是“变相体罚”,在之后正式条例出台中,“罚站”“罚跑”被取消了。而《规则》提出的“适当体育运动”“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是不是和“罚站”“罚跑”类似,有“变相体罚”之嫌呢?严寅贤认为,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规则越细越好、能细则细、不厌其细。道理很简单。一是它指向未成年人。稍有粗放或模棱两可,都有可能导致‘惩戒问题’甚至‘惩戒后果’的出现,进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伤害。二是‘细’则便于执行,便于‘对号入座’。” 用好需功夫:“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需要社会各界参与” 有了规则,教师怎么用?能不能安心惩戒、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申素平认为,从出台《规则》,到真正融入教育教学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教学活动中所有的问题,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需要社会各界参与,需要制定细则,需要具体个案出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山西省特级教师刘补明认为,选择和把握惩戒的权力对教师来说,具体实践中能不用则不用;情况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不用。同时,切勿滥用。有错即惩,小错重惩等均属滥用。第三,切忌乱用。即要严防惩戒的失度与失范。这要求所有基础教育工作者深入全面准确地学习、理解和执行规则。 有了规则,如何用好?赵刚认为,需要家庭和学校形成合力,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家庭和学校需要“共担责任”。“可以向国外学习的是,家长和教师应该有一个共同组织,对一些教学过程中的争议进行评估界定。目前我们有家委会,但和教师是分开的。家长和教师应该站在一起。” “首先,应该尊重教师的专业能力,信任教师,为他们营造一个宽松的空间。其次,应该改变评价方式,无论是对教师的评价还是对学生的评价都应该回到教育本源,避免因为成绩、升学压力等给予他们一些不适度、偏颇的评价标准。总之,让教学活动真正回归教育本身。”申素平最后说。(记者 姚晓丹 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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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季尤应刹住就业歧视风
当下正值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应聘季。日前,教育部发文提出,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 就业歧视,并非新问题,也非新政策关注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就明确提出,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此次教育部发文可谓是对该方案的具体落实。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治理就业歧视不再停留在文件上。 教育部此次发文明确提到,不得把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也是具有针对性的。近年来,一些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明确提到只招全日制毕业生,把非全日制毕业生排除在外。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差别仅仅是学习方式不同,受教育者获得的学历、学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置全日制限制条件,不但涉嫌对非全日制毕业生的歧视,还严重影响我国终身学习体系以及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且从现实来看,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设置全日制限制性条件,即使被求职者投诉、被媒体曝光,监管部门对涉事单位与相关负责人也基本没有任何处罚,有的单位甚至对求职者连一句道歉也没有。在招聘条件中白纸黑字写明只招全日制毕业生这类明摆着的学历歧视,都不会受到任何惩处,就更别提那些隐秘的学历歧视了。一般来说,“隐秘歧视”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公告时不设置招聘限制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执行“内部的限制标准”,不动声色用学历标准把不符合招聘要求的求职者拒之门外,而求职者对这类歧视也很难取证,监管部门要查处就更难。 如何扭转“唯名校”导向、治理学历歧视?首先要全面清理在招聘公告中公然存在的学历歧视。治理这类学历歧视,要狠抓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招聘,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人才政策中带有“唯名校”导向、学历歧视意味的人才标准,要明确制止,并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出台引进人才的政策,综观各地的人才政策,都存在着按学历论人才的问题,这是必须要清理的。如果地方政府的人才标准就是按学历制订,那么,地方政府也就会纵容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搞学历歧视。破除“唯名校”“唯学历”导向就可能流于形式。 扭转“唯名校”导向、治理学历歧视,在我国还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即社会对这类问题的容忍度较高。不少人反问,不用学历选人,难道凭关系选人?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强调名校学历没什么错,这能激励学生好好读书等等。这些论调,给了用人单位进行学历歧视的“底气”,凭借不少人的支持,部分用人单位还将招聘到多少名校、高学历人才作为政绩。 因此,归根结底,治理就业歧视,亟须建立更科学、基于人才能力的评价体系,办好各级各类学校,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从而推进全社会实现从学历社会向能力社会的转型。就拿非全日制教育来说,不能让人形成“招生分数更低、培养要求更低、让学生混文凭”的刻板形象,要执行和全日制教育一样的招生、培养、毕业标准,唯有如此,才能提高社会对这一学习方式的认可度,也才能促进这类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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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启动教育系统“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扎实开展,确保制止学校餐饮浪费取得实效,引导广大师生树立勤俭节约和粮食安全意识,在各级各类学校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教育部联合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启动开展“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田学军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田学军指出,学校是人才培养重要基地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阵地,在教育系统推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意义重大。他强调,“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的开展要与学校教育、优化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以活动促育人、促管理、促长效。他希望,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维护粮食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启动仪式同时发布了制止餐饮浪费倡议书和“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标识。 据悉,“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将围绕“校园美好‘食’光、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主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征集活动,面向全国师生和社会公开征集宣传标语、海报和短视频优秀作品。各参与单位和个人可于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参与作品,经网络投票评选和专业评委分类评审后,最终将评选出优秀宣传标语20条、优秀宣传海报10组、优秀短视频作品10条。评选结果将在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官方网站公示,获奖作品将在线上进行公开展示和宣传推广。系列活动同时在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官网、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官网和“中国教育发布”“微言教育”“中国青春饭”“高校餐饮”等新媒体平台开设“美好‘食’光”活动宣传监督平台,集中展示各地各校制止餐饮浪费先进事迹和优秀经验。(记者 董鲁皖龙)
0000-00-00 00:00中国教育报 -
带头制止餐饮浪费 切实培养节约习惯 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近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发出公开信,倡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广大干部职工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在厉行节
2020-01-20 00:00人民网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关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关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最
2020-01-20 00:00人民网 -
广安协兴派出所:以党建聚合力 促进工作融合发展
四川省广安市协兴派出所成立于1982年,2012年、2017年连续两届荣获“全国公安优秀基层单位”荣誉称号。作为“国优单位”,该所始终坚持以党建为统领,秉承“基础工作实、管理服务优、打击防范强”的工作
2020-01-20 00:00人民网 -
罗盛教鲜为人知的几封家书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南道成川郡,有一个村庄叫罗盛教村,有一条河流叫罗盛教河,有一座山叫罗盛教山。也许,当地的人们有一天会忘记,那个村庄曾经叫石田里,那条河流曾经叫泥栎河,那座山曾经叫佛体洞山,但他们一定不会忘记罗盛教。
2021-01-14 09:00互联网 -
爱国就要敢于斗争
爱国是光荣的事,不仅要大声说出来、高调干起来,还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理直气壮地同违背爱国主义的言行作斗争。
2019-12-06 09:00解放军报 -
党员干部修身律己重在“自持”
“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修身之要在于严以律己。严格自律一直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和为人准则。广大党员干部要严于修身、严以律己,把修身自律作为品格修养的价值底色。
2021-01-13 00:00人民日报 -
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过程研究——兼谈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遵义会议开始,历经十年,于中共七大正式形成。这个领导集体的形成以及毛泽东核心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艰辛的过程,是一代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020-11-02 00:00遵义会议纪念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