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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召开党组扩大会学习贯彻2020年两会精神
5月29日,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精神。会议重点传达了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教育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教育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有关内容,并对深入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两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调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强调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强调用全面辩证长远眼光分析经济形势,强调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强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坚定中国信心、凝聚奋斗力量意义重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言简意赅、求真务实、基调鲜明、重点突出,要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从不同工作的不同性质、进程、节奏中认真体会、深刻把握。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教育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切实把两会精神落到实处,努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的教育体系。 会议要求,教育系统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弘扬“奋进文化”,践行“一线规则”,统筹抓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一是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采取针对性举措有效应对“疫后综合征”。二是抓好考试招生工作。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做好预案准备,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平稳有序、万无一失。三是抓好教育脱贫攻坚。树立总攻意识、建立总攻机制、组织好总攻形式、聚焦总攻目标,做到人人尽责、个个出力,尽锐出战。四是抓好义务教育。继续实施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县城学校建设。基本消除大班额。持续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五是抓好职业教育。继续面向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扩招,面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养新兴领域相关专业人才,打通校企合作、东西协作、就业联动等体制机制。六是抓好高等教育。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强化高校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医学教育综合改革。七是抓好就业工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百日冲刺”行动,实施好十大行动,千方百计让高校毕业生顺利毕业、尽早就业。八是巩固4%成果。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调整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真正过紧日子,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紧要处。九是抓好教师队伍建设。落细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引导教师安心从教。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十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教育部党组成员,离退休老部长,秘书局、机关各司局和驻部纪检监察组副司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会,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分会场参会。(记者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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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12月20日讯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说,即将在12月23日-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据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主要修改内容中明确提出“加强健康教育等专业人才培养”,同时在“完善健康促进措施”中明确,学校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记者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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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推动改革发展有实效
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总体上讲,高等教育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落实,实现了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法律确立的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得到全面贯彻,法律确立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到有效落实,法律确立的教育公平原则得到充分彰显,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开展了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是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首次开展的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法律监督与法律完善相结合,旨在全面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以法治力量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法律规定,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在20年时间内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化到大众化并向普及化迈进的历史性跨越。”王晨在报告中指出,当前,我国已建成世界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体系,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全面加强,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发展能力逐步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高等教育对国家发展贡献度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同时,检查组发现,高等教育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落实不彻底的问题,法律实施还存在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仍需加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不够巩固、高校科研创新存在短板、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还不够强、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不尽合理等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理念,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王晨在报告中提出监督建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聚焦国家需求,提升服务支撑能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改革活力;加大支持力度,振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等教育;适时修改高等教育法,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记者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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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网络保护 细化政府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向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时表示,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16件、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5件,各界人士强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何毅亭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求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据了解,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还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在新增网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比如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强化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本着综合施策、分级预防、统筹考虑、体现时代特点的思路,对体例结构、一般预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记者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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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8岁儿童,拿着父母手机偷偷充值数万元网络游戏币,父母发现后可以要求游戏平台返还吗?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会不会进行调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入半程,伴随着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进程,会内会外对民法典(草案)的关注快速升温。 正在接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的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其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不久的将来,民法典将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带来哪些影响? 一张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证” 最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父母却无法追回款项的案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作出了解释。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王轶表示,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看来,这条规定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从10周岁到6周岁再到8周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门槛经历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轶回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为10周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龄成为法律界共识。 “是下降到8周岁还是6周岁,当时存在很大争议。”王轶说,考虑到6周岁的孩子刚上小学,没有积累起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而8周岁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级,已经有能力处理一些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务了,最后将年龄定为8周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 父母患病确诊后被隔离,留下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疫情期间,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条规定特别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陈海仪表示。 不仅是在紧急情况下,在陈海仪看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始终,涉及监护、收养、遗嘱继承各方面。比如,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民法典(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收养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让长期跟踪调研收养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感到振奋,近年来方燕多次呼吁扩大收养人年龄范围。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收养盲区,他们也需要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认为,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草案在收养人的条件中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还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因为很多侵害行为都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机构长期跟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 为性侵筑起“防火墙”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王轶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 如果按照以往诉讼时效的规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被动处境,当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惩罚。 “这条规定也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陈海仪说。 性骚扰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并未列举单位类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发生在校园、托幼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这条规定也给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留下了深刻印象,两会期间,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的建议,得到了上亿的网络点击量。 “不仅仅是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心,也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场所。建议在法条中强调这类教育机构的职责。”刘希娅表示。此外,她还建议,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最近,陈海仪在媒体上开设了“代表课堂”,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记者 焦以璇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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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大立法进程加快
中国教育报综合新华社8月22日消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情况,分析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着力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健全经费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破解教师队伍建设难题,提高保教质量,加大督政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陈宝生介绍,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大,普及水平稳步提升,普惠程度不断提高。2018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73.1%。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公益普惠办园方向,积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提高保教质量,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幼儿园26.7万所,在园幼儿4656万人,教职工453万人,与2010年相比,幼儿园数量增加77.3%,在园规模增加56.4%,教职工数量增加145%。2018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81.7%,比2010年提高25.1个百分点,年均增长超过3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入园难”问题。 陈宝生透露,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已成立学前教育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专题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草案文本。 陈宝生介绍,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前教育事业属性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体制机制保障、违法违规办园行为惩治等问题,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从2004年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持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学前教育立法调研。2018年,学前教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纳入第一类项目。 陈宝生说,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力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拟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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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设罪名 严惩顶替上学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近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中应规定相应罪名,加重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现有法律不足以惩处性质恶劣的“冒名顶替上学” 委员郑功成说,现行法律中,刑法发出的信号最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最显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都被社会公认为是不可为的,刑法的宽严度决定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草案有很大进步,但对社会关切回应得还不太够,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冒名顶替’应当纳入刑法制裁范畴。”郑功成说,近期媒体披露山东出现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这种行为破坏了最底线的公平公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危害对于受害人而言无可挽回,不是施害人道歉就可以解决,也不是对给予施害者一些行政处罚就能了结的,应该通过刑法予以制裁。 “建议将高考舞弊特别是类似于山东出现的冒名顶替现象等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惩治力度,只有纳入刑法制裁,才能让高考风清气正,让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郑功成表示。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郑功成委员的建议表示赞同。 委员刘季幸表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像这种窃取他人入学资格,无异于窃取了他人的发展前程,窃取了他人家庭子女通过学习奋斗改变家庭和个人命运的机会,比诈骗窃取他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这类犯罪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践踏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高考作弊已经入刑,这种窃取别人入学资格的行为,其危害性远远大于高考作弊行为。建议对这个问题专题研究,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应当入刑,予以打击。现行刑法没有冒名顶替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有受贿罪、行贿罪,用这些罪名也可以打击此类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不足以反映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足以对冒名顶替入学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刘季幸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现行刑法中可以惩治冒名顶替上学或者与其有关的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但是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替考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不容侵害 建议增设“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表示,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曾针对当时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两个新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新的规定写进刑法后,高考作弊案件近几年明显减少,可见刑法惩戒的作用非常大。 张业遂分析说,考虑到2015年修改刑法主要解决的是考试作弊问题,冒名顶替上学问题比考试作弊更严重,建议在现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可以规定为:“盗用他人证书、身份,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此,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他指出,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制度、公民的姓名权等人格权。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设立,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加强教育公平的刑法保护力度 增设“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罪” 从定罪的可行性上来说,杜玉波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一条规定,加大对篡改、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的预防惩治,加强教育公平的刑法保护。目前对于冒名顶替案件的处理,大多数仅以民法为依据进行赔偿和解,有些是在赔偿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党内处分,缺乏在刑法层面的预防和处罚措施。但高考录取舞弊、冒名顶替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亚于考试作弊,这是对受害者教育前途的实质毁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破坏,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公然挑战。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士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于志刚表示,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不是长久之计,建议刑法修改视情况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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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该怎么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30日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订立足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草案回应社会关切符合现实需要 杜玉波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都作出针对性规定,并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总体赞成该草案。 鲜铁可委员说,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发展成果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从整体上看,草案二审稿增加关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救助帮扶的规定等,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明显加大。 罗保铭委员说,草案二审稿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增设政府保护责任、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等方面篇幅较多,充分细化了现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符合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谢经荣委员认为,这条规定初衷很好,但现实中高中阶段集中补课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高三,学校往往不放假冲刺补课,如此规定并不现实,建议将范围限定在“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学生集体补课”;此外,对于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规定,如要真正落实,还应对小学入学考试相关规定等作出进一步明确。 如何让孩子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保护孩子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吕薇委员建议,适当调整草案有关表述,“草案中关于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的规定比较难以操作,建议修改为‘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如何管教?吴恒委员说,草案二审稿提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抽象,可能引发教与学双方的误解纠纷。建议修改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全面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关爱同学,尊重他人”,为学校、教师留下一些可以自主实施的教育空间。 进一步强化各方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用心呵护。围绕各方的监护责任,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管理及联系的有关规定。邓丽委员认为,规定提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顾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现实中存在一些父母异地任职甚至不在国内等情况,难以做到一律规定书面告知,建议增加电话联系、微信告知等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说,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预防性条款,规定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对新聘教职员工的入职审查,不录用有虐待前科等违法行为的人员。 郑功成委员表示,面向儿童的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保护的重要方面,建议用专门条款强调促进儿童社会公益组织发展,使其担负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职责。(记者 白阳 胡浩)
0000-00-00 00:00新华社 -
深刻感悟和大力弘扬抗疫斗争中的新时代中国精神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中国人民在疫情防控中展现出的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展现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誉”。疫情发生以来,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和统一指挥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面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20-12-20 09:00中国社会科学报 -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闭幕
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 通过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决定任命肖亚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胡和平为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栗战书主持会议
2020-08-12 00:00人民网 -
他们做了什么?习近平签署主席令表彰
【学习进行时】国家主席习近平11日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钟南山“共和国勋章”,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女)“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他们有何事迹?他们身上体现了怎样的精神?新华社《学习进行时》原创品牌栏目“讲习所”今天推出文章,为您解读。
2020-08-12 00:00腾讯新闻 -
审计署将开展新增财政资金专项审计
审计署将开展新增财政资金专项审计,以促进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2020-07-02 00:00新华网 -
我国修改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2020-06-28 00:00新华网 -
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20-06-24 00:00人民日报 -
2019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民生等重点领域保障有力
6月18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说,2019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财政运行总体平稳。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民生等重点领域保障有力。财税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效果较好,健全相关规章制度1538项。
2020-06-19 00:00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