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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法律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打动了内心。
2021-07-30 15:47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9
2021-03-02 09:46 -
法院干部党性教育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根据组织安排,我有幸参加了法院系统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学习。培训期间,我认真听笔记,遵守工作制度,严格休息,不迟到,早退,不缺勤,严格遵守课程秩序,积极参加课外团体活动。
2021-02-10 15:43 -
法院系统素质提升专题培训心得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法院系统素质提升专题培训班。经过近十天的学习培训,我想我们每一位学员都有不同的很大的收获。
2021-02-09 14:52 -
法院系统干部专题培训心得
在这美好的季节里,我有幸参加了法院系统干部专题培训班。
2021-02-08 14:41 -
民法典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8岁儿童,拿着父母手机偷偷充值数万元网络游戏币,父母发现后可以要求游戏平台返还吗?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会不会进行调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入半程,伴随着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进程,会内会外对民法典(草案)的关注快速升温。 正在接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的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其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不久的将来,民法典将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带来哪些影响? 一张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证” 最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父母却无法追回款项的案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作出了解释。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王轶表示,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看来,这条规定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从10周岁到6周岁再到8周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门槛经历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轶回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为10周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龄成为法律界共识。 “是下降到8周岁还是6周岁,当时存在很大争议。”王轶说,考虑到6周岁的孩子刚上小学,没有积累起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而8周岁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级,已经有能力处理一些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务了,最后将年龄定为8周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 父母患病确诊后被隔离,留下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疫情期间,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条规定特别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陈海仪表示。 不仅是在紧急情况下,在陈海仪看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始终,涉及监护、收养、遗嘱继承各方面。比如,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民法典(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收养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让长期跟踪调研收养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感到振奋,近年来方燕多次呼吁扩大收养人年龄范围。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收养盲区,他们也需要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认为,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草案在收养人的条件中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还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因为很多侵害行为都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机构长期跟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 为性侵筑起“防火墙”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王轶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 如果按照以往诉讼时效的规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被动处境,当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惩罚。 “这条规定也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陈海仪说。 性骚扰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并未列举单位类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发生在校园、托幼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这条规定也给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留下了深刻印象,两会期间,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的建议,得到了上亿的网络点击量。 “不仅仅是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心,也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场所。建议在法条中强调这类教育机构的职责。”刘希娅表示。此外,她还建议,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最近,陈海仪在媒体上开设了“代表课堂”,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记者 焦以璇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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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教育系统开展形式多样宪法宣传活动
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全国各地教育系统开展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学习宪法精神、厚植爱国情怀,掀起了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 12月4日,青岛市教育系统组织中小学干部师生走进市检察院、法院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走进检察院,师生们参观了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宣告庭、检察建议工作室等,了解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方式。走进市法院,师生们通过观摩法官宣誓仪式、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形式,学习了解宪法法律知识,参与法治实践活动。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宪法教育,青岛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紧密结合中小学生实际,专门制作了相关宣传海报,发放到全市每所中小学,引导广大师生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12月3日,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举行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宪法宣誓活动,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尊崇宪法,把宪法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意识。 今年4月,蓟州区教育局在天津市教育系统率先成立执法科,着手法治教育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先后组织了相关主题宣传教育、“五法”普法知识竞赛、“我与宪法”微视频制作等活动,以此增强宪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巩固扩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继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同时,不断增强遵法守法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践行党的宗旨,积极推进模范机关建设。”蓟州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花宜春说。 12月4日,黑龙江大学举行宪法日晨读活动等一系列主题活动,在师生中弘扬宪法精神。 晨读现场气氛庄严,辅导员教师向全体学生宣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以及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在场学生齐声朗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章节文本。“这次晨读活动非常有意义,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要更加坚定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黑龙江大学2018级学生汪卫说。 国家宪法日相关活动中,黑龙江大学师生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宪法宣传,尽可能让更多人学习了解宪法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统稿:李澈 采写:孙军 徐德明 曹曦 董捷 刘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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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党建有活力
人民网8月6日电(记者宋鹤立) 最近,北京市西长安街街道义达里社区的“老熟人”——西城区法院巡回法官赵海骑着电动车又来了,不过他这次不是来调解纠纷的,而是带来了一份“开放式党建”共建协议。根据协议,
2020-01-20 00:00人民网 -
当好“三个表率” 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地位重要,肩负责任重大,机关党的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性。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
2020-01-20 00:00中国组织人事报 -
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7月12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全党结合主题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把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
2020-01-20 00:00人民网 -
湖南抓实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打牢基础 锻造铁军工作总结
“学习时间虽短,但‘营养’丰富,补了‘钙’、强了‘筋’、壮了‘骨’,提升了精准履职能力,更坚定了信心和决心。”6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市县乡三级共306名纪检监察干部结束了历时五天的培训,学员冉春雷兴奋地盘点自己的收获进行总结。
2020-12-16 00:00互联网 -
加强民法典培训具有五点现实意义
加强民法典培训对于各级干部来说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具体有以下五点。
2020-11-24 00:00互联网 -
【法院干部培训】镇平县人民法院系统专题培训班(第二期)圆满举行
2020年10月18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系统专题培训班(第二期)来到了风景旖旎的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开启为期5天的研修学习之旅。
2020-11-04 00:00干训网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东南大学签署合作协议
9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举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东南大学党委书记左惟出席仪式。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茅仲华与东南大学副校长丁辉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2020-10-14 00:00东南大学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见全文。
2020-08-17 00:00财政部网站